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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fā)布《非銀支付機構網(wǎng)絡支付管理辦法》

2015年12月29日 08:35 |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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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客戶管理

  第六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機制。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的,應當對客戶實行實名制管理,登記并采 取有效措施驗證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按規(guī)定核對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戶唯一識別編碼,并在與客戶業(yè)務關系存續(xù)期間采取持 續(xù)的身份識別措施,確保有效核實客戶身份及其真實意愿,不得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

  第七條 支付機構應當與客戶簽訂服務協(xié)議,約定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至少明確業(yè)務規(guī)則(包括但不限于業(yè)務功能和流程、身份識別和交易驗證方式、資金結算方式 等),收費項目和標準,查詢、差錯爭議及投訴等服務流程和規(guī)則,業(yè)務風險和非法活動防范及處置措施,客戶損失責任劃分和賠付規(guī)則等內容。支付機構為客戶開 立支付賬戶的,還應在服務協(xié)議中以顯著方式告知客戶,并采取有效方式確認客戶充分知曉并清晰理解下列內容:“支付賬戶所記錄的資金余額不同于客戶本人的銀 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其實質為客戶委托支付機構保管的、所有權歸屬于客戶的預付價值。該預付價值對應的貨幣資金雖然屬于客戶,但不以客戶本 人名義存放在銀行,而是以支付機構名義存放在銀行,并且由支付機構向銀行發(fā)起資金調撥指令?!敝Ц稒C構應當確保協(xié)議內容清晰、易懂,并以顯著方式提示客戶 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事項。

  第八條 獲得互聯(lián)網(wǎng)支付業(yè)務許可的支付機構,經客戶主動提出申請,可為其開立支付賬戶;僅獲得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shù)字電視支付業(yè)務許可的支付機構,不得 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信托、貨幣兌換等金融業(yè)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第三章 業(yè)務管理

  第九條支付機構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證券、保險、信貸、融資、理財、擔保、信托、貨幣兌換、現(xiàn)金存取等業(yè)務。

  第十條 支付機構向客戶開戶銀行發(fā)送支付指令,扣劃客戶銀行賬戶資金的,支付機構和銀行應當執(zhí)行下列要求:(一)支付機構應當事先或在首筆交易時自主識別客戶身份 并分別取得客戶和銀行的協(xié)議授權,同意其向客戶的銀行賬戶發(fā)起支付指令扣劃資金;(二)銀行應當事先或在首筆交易時自主識別客戶身份并與客戶直接簽訂授權 協(xié)議,明確約定扣款適用范圍和交易驗證方式,設立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單筆和單日累計交易限額,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先行5賠付責 任;(三)除單筆金額不超過200 元的小額支付業(yè)務,公共事業(yè)繳費、稅費繳納、信用卡還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發(fā)生的支付業(yè)務,以及符合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以外,支付機構不得代替銀行進 行交易驗證。

  第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根據(jù)客戶身份對同一客戶在本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關聯(lián)管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對個人支付賬戶進行分類管理:(一)對于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 少一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驗證,且為首次在本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以為其開立Ⅰ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僅可用于消費和轉 賬,余額付款交易自賬戶開立起累計不超過1000 元(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二)對于支付機構自主或委托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的個人客戶,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三個合 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以為其開立Ⅱ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僅可用于消費和轉賬,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 易年累計不超過10 萬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三)對于支付機構自主或委托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的個人客戶,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五 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6戶,支付機構可以為其開立Ⅲ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可以用于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shù)冉鹑凇☆惍a品,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20 萬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蛻羯矸莼拘畔⑼獠框炞C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門數(shù)據(jù)庫、商業(yè)銀行信息系統(tǒng)、商業(yè)化數(shù)據(jù)庫等。其 中,通過商業(yè)銀行驗證個人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的,應為Ⅰ類銀行賬戶或信用卡。

  第十二條 支付機構辦理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之間轉賬業(yè)務的,相關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應屬于同一客戶。支付機構應按照與客戶的約定及時辦理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銀行賬戶轉賬業(yè)務,不得對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銀行賬戶轉賬設置限額。

  第十三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本機構發(fā)行的預付卡向支付賬戶轉賬的,應當按照《支付機構預付卡業(yè)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2 號公布)相關規(guī)定對預付卡轉賬至支付賬戶的余額單獨管理,僅限其用于消費,不得通過轉賬、購買投資理財?shù)冉鹑陬惍a品等形式進行套現(xiàn)或者變相套現(xiàn)。

  第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確保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隱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一)交易 渠道、交易終端或接口類型、交易類型、交7易金額、交易時間,以及直接向客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特約商戶名稱、編碼和按照國家與金融行業(yè)標準設置的商戶類 別碼;(二)收付款客戶名稱,收付款支付賬戶賬號或者銀行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三)付款客戶的身份驗證和交易授權信息;(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標 識;(五)單位客戶單筆超過5 萬元的轉賬業(yè)務的付款用途和事由。

  第十五條 因交易取消(撤銷)、退貨、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資理財?shù)冉鹑陬惍a品贖回等原因需劃回資金的,相應款項應當劃回原扣款賬戶。

  第十六條 對于客戶的網(wǎng)絡支付業(yè)務操作行為,支付機構應當在確認客戶身份及真實意愿后及時辦理,并在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五年內,真實、完整保存操作記錄??蛻舨僮餍小榘ǖ幌抻诘卿浐妥N登錄、身份識別和交易驗證、變更身份信息和聯(lián)系方式、調整業(yè)務功能、調整交易限額、變更資金收付方式,以及變更或掛失密碼、數(shù)字 證書、電子簽名等。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央行 網(wǎng)絡支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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