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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臺獨”清單,大陸亟須細化《反分裂國家法》
日前,國臺辦發(fā)言人證實,大陸有關部門正在針對島內“臺獨”頑固分子制定一份“臺獨”清單。也就是說,大陸已經把今后一段時間,包括未來統(tǒng)一后的臺灣社會治理納入工作研究的一部分。而對“臺獨”拉清單,也被看成是為促進國家統(tǒng)一和統(tǒng)一臺灣后的社會治理而開展的一項重要工作——肅清和懲治“臺獨”頑固分子。
那么,什么樣的人將被列入“臺獨”清單,什么樣的行為才構成“臺獨”行為?對那些列入“臺獨”清單的頑固分子將采取什么樣的追責措施?看起來這是個政治問題,其實更是法律問題。翻看所有對臺工作文件和法律法規(guī),基本沒有哪部法律對“臺獨”有個明確定義。就像刑法一樣,刑法規(guī)定了什么行為是犯罪,并規(guī)定了對犯罪者處以什么刑罰。但對于“臺獨”方面的內容,大陸現在僅有一部法律——《反分裂國家法》有相關內容,但該法卻僅對臺灣當局宣布“臺灣獨立”適用該法作出規(guī)定,沒有對“臺獨”定義做規(guī)定和對“臺獨”行為做界定,尤其是缺乏對島內“臺獨”政黨、組織、團體和個人的“臺獨”行為做任何規(guī)定。為此,要全面遏制和反制“臺獨”,學者們認為,在大陸全面依法治國,打造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有關部門應該盡快細化《反分裂國家法》,并制定相應的國家統(tǒng)一的法律。
■《反分裂國家法》
在兩岸新形勢下顯得滯后
“《反分裂國家法》制定通過的時代與今天兩岸關系的情況相比,已經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蹦祥_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臺港澳法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李曉兵表示,2000年,陳水扁上臺擔任臺灣地區(qū)領導人后,延續(xù)“臺獨”分子李登輝的路線,不斷推進“臺獨”分裂活動。2002年8月3日,陳水扁公然叫囂臺灣與大陸是所謂“一邊一國”。2003年開始,陳水扁在各種場合為“臺獨公投”制造輿論基礎,直接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底線提出了挑戰(zhàn),將兩岸關系推到了危險的邊緣。
“面對嚴峻復雜的臺灣局勢,中共中央及時作出重大戰(zhàn)略決策著力推動全國人大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崩顣员f,但15年過去了,臺灣經歷了兩輪政黨輪替,蔡英文上臺改變了陳水扁“明獨”做法,也明確表示不會宣布“臺灣獨立”,卻強調臺灣已經是主權“獨立國”家。
華中師范大學臺灣與東亞中心副主任、研究員彭韜表示,2005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明確界定了在三種情況下中國大陸可用“非和平手段”處理臺灣問題的底線,從法理上提供了武統(tǒng)臺灣的“法律依據”。但總的說來,《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指導性很強的基礎性法律,比較宏觀。蔡英文上臺后,吸取了陳水扁時期“激進‘臺獨’”失敗的教訓,將“臺獨”手法柔性化,即展現所謂“善意”,避免直接沖撞大陸,降低戰(zhàn)爭風險,同時將破壞兩岸關系的責任轉嫁給大陸,欺騙島內民眾。自上臺以來,蔡英文不承認“九二共識”,只強調“九二會談”,用執(zhí)行“民國憲法”替代“兩岸一中”原則,也刻意回避大陸用《反分裂國家法》對“臺獨”勢力的懲罰。
彭韜認為,當前“臺獨”路線發(fā)展到蔡英文時代已經走出一條不同于李登輝時期“隱形‘臺獨’”、陳水扁時期“模糊‘臺獨’”的“漸進式‘臺獨’”之路,“漸進式‘臺獨’”路線也已經成為民進黨當局兩岸政策的核心:所謂“漸進式‘臺獨’”是蔡英文及其“臺獨”頑固勢力,不公開叫囂宣布“臺獨”,主張維持現狀,實際卻操作“離中”“抗中”路線的“漸進式‘臺獨’”的最終目的是以理性謙卑示外,以不觸碰底線為掩護,以“切香腸”式小步快走方法逐步擴大和深化“去中國化”進程,以量變求質變,以時間換空間,促使法理“一中”逐漸虛化甚至“偽化”,以最終達至“臺獨”企圖。
彭韜表示,雖然《反分裂國家法》保證了對“臺灣”更有憲制權威和管治抓手,但是針對具體“臺獨”行為可操作性并不強,也缺乏對“臺獨”分子的明確定義,缺乏法律條文和依據,造成了無法對當今民進黨當局“漸進式‘臺獨’”的做法做到令行禁止和精準打擊的真空。
如《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規(guī)定:“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fā)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tǒng)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wèi)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雖然很全面,但這是對“臺獨”最終處理結果,并非具體和常規(guī)的處理手段。而民進黨當局操作“臺獨”是只做不說,明顯在規(guī)避這部保護性法律的嚴厲而精準的規(guī)制與懲罰。使得我們對民進黨當局的“漸進式‘臺獨’”缺乏強有力的制衡措施,也缺乏相應的處罰手段與量刑標準。
■《反分裂國家法》
過于粗線條,對“臺獨”震懾不夠
2005年制定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就是針對“臺獨”分裂活動,該法總共10條。
“《反分裂國家法》內容過于簡單粗線條,未能充分估計到‘臺獨’的狡猾和復雜性?!崩顣员忉專斗捶至褔曳ā分贫〞r草案說明中指出:近一個時期以來,臺灣當局加緊推行“臺獨”分裂活動。在各種不斷升級的“臺獨”分裂活動中,應引起高度警惕的是,臺灣當局妄圖利用所謂“憲法”和“法律”形式,通過“公民投票”“憲政改造”等方式,為實現“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的目標提供所謂“法律”支撐,改變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同時,李曉兵認為,當初國家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時,與相關其他法律的銜接未能充分考慮,顯得一枝獨秀,不能對“臺獨”力量各種手法產生更加有針對性的震懾、防止、懲治和打擊。
李曉兵說,如今和當初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時的外部環(huán)境已經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特別是美國方面對臺關系的基調和做法已經超越了基本底線。此外,還有臺灣島內民進黨當局制定的“國安五法”對臺灣民眾到大陸參加兩岸交流活動重重設限,形成了綠色恐怖,如何從法律上化解此種局面,需要大陸綜合考量,包括《反分裂國家法》的細化。
李曉兵表示,種種跡象表明,臺灣當局在“臺獨”的路線上走得越來越遠,對于島內統(tǒng)派力量的打壓和分化瓦解的政治操作也越來越強硬。為實現“臺獨”目標,其在國際上出賣國家利益的動作也越來越出格離譜。
另外,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世界經濟政治格局深度調整和世界秩序重塑讓臺灣當局感到恐懼,但同時也想借機操弄,為“臺獨”政治力量撐開更大的生存空間。“而《反分裂國家法》制定時‘臺獨’還沒有這些新花樣。”在李曉兵看來,用當時的辦法解決現在的問題顯然起不到遏制和威懾“臺獨”的作用。
“個人從事‘臺獨’活動怎么認定?政黨、團體和組織從事‘臺獨’活動如何打擊?這些在《反分裂國家法》里都沒有規(guī)定?!迸眄w認為,當前導致兩岸關系嚴峻復雜的“臺獨”已經不只是臺灣執(zhí)政當局宣布不宣布“獨立”的問題,而是以蔡英文為首的民進黨和“臺獨”組織或個人不斷以“切香腸”方式在各個領域搞“去中國化”、搞“臺獨”活動。蔡英文接受外媒采訪時就曾明確表示:“臺灣不需要宣布獨立,因為臺灣就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边@其實也是另一種宣布“獨立”的方式,但因為它沒有改“國號”,按照《反分裂國家法》,大陸還不好啟動該法。但與此同時,蔡英文的言行卻又赤裸裸暴露了它的“臺獨”本性,應該受到《反分裂國家法》制裁。
彭韜表示,“臺獨”分子和“臺獨”政黨、團體做出的有害兩岸關系和國家統(tǒng)一的行為程度,其實一點也不比宣布“臺獨”輕,但我們法律卻沒有注意到這一塊。
所以,他認為,推進《反分裂國家法》的細化立法工作,在更加具體可操作層面明確反“臺獨”分子操作條例,可從法理上為《反分裂國家法》提供打擊“臺獨”極其頑固勢力的法律依據,為遏制和精準打擊“臺獨”提供了有益的法治嘗試和經驗積累,也對“反獨促統(tǒng)”和推進統(tǒng)一大業(yè)提供法律保護和制度保障。
■如何細化《反分裂國家法》
隨著對“臺獨”頑固勢力打擊成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對臺工作的重要一環(huán)。如何做出正確研判,采取何種手段,提高精準打擊力度是擺在我們面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彭韜說,“臺獨”分子長期蟄伏在島內,操作“臺獨”行為總是打著法律的幌子,假借司法正義,進行違法的勾當。這種多管齊下使得“臺獨”行為不斷在違法的道路上前行,但并沒有實質性的法律給予打擊,《反分裂國家法》對于這一類游走于法律真空地帶的“臺獨”分子也沒有具體的定刑定量定責,使得他們往往鉆法律漏洞成為漏網之魚。
《反分裂國家法》針對的對象主要是“臺獨”頑固分子以及“臺灣當局”的“臺獨”行徑,所以在制定具體法律規(guī)章時要做到有理有據,有的放矢。應在進一步深化《反分裂國家法》細則的基礎上對不同程度的“臺獨”分子違法行為進行定刑、定量、定責。視“臺獨”分子情節(jié)輕重、破壞程度,本著罪責行相適應原則,給予相應處罰。重點是懲辦首惡與打擊典型,對影響惡劣頑固分子要從重從嚴打擊。除此之外,還要加大經濟處罰力度,通過列入黑名單及司法互助等相關手段,限制其在大陸和世界各地的民事行為,凍結其賬戶,限制其行程。通過更加細致、更具有操作性的法規(guī)出臺,以實現依法治“獨”、止“獨”。但同時對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也要酌情考慮。也要考慮到有效隔離“臺獨”頑固分子和普通民眾,擴大同盟,爭取更多民眾支持,保證民眾對《反分裂國家法》的支持與擁護,認同與理解。對“臺獨”分子以法律名義、冒用臺灣人民名義做出的不利于兩岸統(tǒng)一、甚至直接危害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的各種行為做出切實的反制與打擊?
為此,彭韜認為,大陸應該參考2020年針對“港獨”及亂港暴動分子推出的香港國安法,在法理層面上完善對“臺獨”分子分裂國家的行徑予以堅決打擊,拓展《反分裂國家法》內涵更為妥當。
彭韜說,香港國安法的頒布實施對《反分裂國家法》起到很好的借鑒參考作用,借鑒港版國安法針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主義活動、外國和境外干預臺灣事務等四類違反國家安全法罪行定刑量則,規(guī)定相應的適用機構、司法程序可以拓展《反分裂國家法》內涵,擴大其外延范圍,一方面從國家立法角度確保國家主權及治權受到嚴格保護;另一方面確?!斗捶至褔曳ā纺軌蛟趪野踩蟊尘跋碌玫接行У姆蓪嵤τ诎l(fā)揮司法效力、彰顯法律正義、堵塞司法漏洞有重大參考價值。
對于細化《反分裂國家法》,李曉兵認為大陸還需要制定修訂一些法律條文。他提出了以下幾條建議:
修法時,有關方面應該考慮將《反分裂國家法》與相關法律銜接,建立綜合立體的法律制度體系;
在細化《反分裂國家法》時,是否要考慮授予相關機關特殊的權力,以打擊“臺獨”,包括設立建立相應的執(zhí)行機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反分裂國家法》相關條文作出解釋,可以對刑法相關條文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參考《香港特區(qū)維護國家安全法》,可以針對“獨”派極端政治力量實施“臺獨”的情況,制定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三類法律規(guī)范內容的一部綜合性法律。
此外,李曉兵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制定一部統(tǒng)一促進法,在這部法律中針對島內出現的新情況作出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劃定法律底線并規(guī)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編輯:崔姝音
關鍵詞:臺獨 反分裂國家法 法律 大陸